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1 條(強脅承租人放棄耕地權利罪)
出租人以強暴、脅迫方法強迫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1條,如果出租人使用強暴或脅迫的方法強迫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條例的目的是保護承租人的權益,禁止出租人使用不正當手段迫使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舉例來說,如果出租人使用武力或恐嚇的方法要求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並達到了強迫的程度,那麼出租人將被判處刑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