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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21強脅承租人放棄耕地權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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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以強暴、脅迫方法強迫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1條,如果出租人使用強暴或脅迫的方法強迫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條例的目的是保護承租人的權益,禁止出租人使用不正當手段迫使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舉例來說,如果出租人使用武力或恐嚇的方法要求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並達到了強迫的程度,那麼出租人將被判處刑罰。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400525 制定)

出租人以強暴脅迫方法強迫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721209 全文修正)

出租人以強暴、脅迫方法強迫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脅迫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0400525 制定)

出租人以強暴脅迫方法強迫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721209 全文修正)

出租人以強暴、脅迫方法強迫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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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1 條規定:「出租人以強暴、脅迫方法強迫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