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0 條(耕地租約之續訂)
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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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在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向出租人請求續訂租約或申請租約續訂的登記。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是根據普遍法律原則,即承租人有權要求續訂租約,出租人在沒有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其他規定收回自耕的情況下,不能拒絕承租人續訂租約的要求。參考資料為《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二條、第七條》。 範例: 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73號民事判決),若租期屆滿時承租人願意繼續承租,出租人應續訂租約,而行政機關不得逕行核准出租人收回耕地。這表示承租人有權要求續訂租約,並且法院也有權決定租賃契約是否繼續存在。因此,出租人無法單方面終止租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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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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