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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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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都市土地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界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釘立界樁及中心樁,並計算座標後點交地政機關,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前,據以逕行辦理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但都市計畫界樁及中心樁,在公告地價前六個月以內點交者,得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
  2. 2.地政機關依前項規定在已規定地價地區,辦理測量及分割登記後,應將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及使用分區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類別,並通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據以註記稅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施行本條例的區域內應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釘立界樁及中心樁,並計算座標後點交地政機關,進行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然而,如果都市計畫界樁及中心樁在公告地價前六個月以內點交,則可以在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地政機關在依照這項規定在已規定地價地區進行測量及分割登記後,應該將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以及使用分區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的類別通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註記稅籍。 參考資料: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83.07.18) 第3條。 [2] 都市計畫法 第23條。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公告地價名詞
  • 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法2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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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都市土地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界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