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施行本條例的區域內應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釘立界樁及中心樁,並計算座標後點交地政機關,進行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然而,如果都市計畫界樁及中心樁在公告地價前六個月以內點交,則可以在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地政機關在依照這項規定在已規定地價地區進行測量及分割登記後,應該將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以及使用分區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的類別通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註記稅籍。 參考資料: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83.07.18) 第3條。 [2] 都市計畫法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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