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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4自用住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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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款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自用住宅之限制),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必須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換句話說,只有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擁有土地上的建築物時,才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 舉例來說,如果土地上有一棟公寓大樓,其中一位公寓的所有權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那麼該公寓的土地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求。然而,如果這棟公寓的所有權分散給不同的人,並非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擁有,那麼該土地就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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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款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