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規定了土地所有權人在申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的計算方式。根據此條例,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的限制,則應根據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擇定的適用順序進行計算,直到達到限制為止。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適用順序,則應根據各筆土地按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並按照從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適用。 根據此條例修正前的規定,修正施行前已經出售但尚未核課確定的自用住宅用地案件,仍然適用前述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 - 平均地權條例 (LAW001815) 第 41 條、第 40 條修正前的相關規定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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