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須全部調查註於圖上。有新舊地名者,新地名必須註記,舊地名應儘量註記,並加括弧。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104條規定,地名須全部調查註於圖上。有新舊地名者,新地名必須註記,舊地名應儘量註記,並加括弧。 根據《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104條的規定,進行地籍測量時應詳細調查並記錄土地的地名,包括新舊地名。對於有新地名的區域,必須在地圖上註記新地名;而舊地名則應儘量註記在地圖上,並使用括弧將其標示出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地圖上的地名完整和準確,並且充分考慮到新舊地名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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