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現耕農民,指佃農及僱農。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4條」的解釋,現耕農民的定義包括佃農和僱農。這意味著現耕農民可以是租用土地耕作的佃農,也可以是受僱於他人的農業工人。這個定義的目的是確保這兩類人在土地利用政策中都可以得到相應的保護和支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