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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7地主劃分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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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徵收及保留耕地之地主,以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地籍冊上之戶為準,四月一日以後地主耕地之移轉,除有左列情形者外,視為未移轉: 一 耕地因繼承而移轉者。 二 本條例施行前,耕地因法院之判決而移轉者。 三 耕地已由現耕農民承購者。 四 耕地經政府依法徵收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7條規定了地主劃分之標準。根據本條例,對於耕地的徵收和保留,地主以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地籍冊上的戶為準。除非符合以下情況,否則視為未移轉: 1. 耕地因繼承而移轉。 2. 在本條例施行之前,耕地因法院判決而移轉。 3. 耕地已經由現耕農民承購。 4. 耕地經政府依法徵收。 例如,根據法例第7條第一款,如果土地是因繼承而轉移,則不視為移轉。舉例來說,假設某人繼承了一塊耕地,那麼根據本條例,該耕地的轉移被視為未移轉,並不受該條例的規範限制。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基於所提供的上下文,並以對相關法規的理解為基礎,並無法代表正式的法律意見。如有需求,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相關函釋 3

  • 徵收名詞
  • 繼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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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7 條規定:「依本條例徵收及保留耕地之地主,以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地籍冊上之戶為準,四月一日以後地主耕地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