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攝影機之選用,以配合測圖儀器為主。但須受下列之限制: 一、鏡頭輻射畸變差應小於零點零零五毫米,分解力每一毫米應多於四十根線。 二、不得使用超寬角攝影機。 三、城市及高山地區不得使用寬角攝影機。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13條,航空攝影機的選用應以配合測圖儀器為主,但必須受到以下限制: 1. 鏡頭輻射畸變差應小於0.005毫米,分解力每一毫米應多於40根線。這表示選用的攝影機應具有優良的光學性能,並能夠提供高解析度的圖像。 2. 不得使用超寬角攝影機,這意味著攝影機的鏡頭視角不能過大,以避免圖像失真或重疊。 3. 在城市和高山地區,不得使用寬角攝影機。這是為了確保拍攝到的圖像能夠準確反映地表的實際情況,在有限的空間內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參考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內政部營建署,2011年修正。 - 銀行財產保價檢定案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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