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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6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建物測量,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 二、權利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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