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1-1條的內容,申請建物測量時應提出以下文件: 1. 建物測量申請書。 2. 權利證明文件。 3. 申請人身分證明。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這一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在該條規則中,"權利證明文件"是指根據土地法第33條之1條規定,需提供相關權利是否受到法律保護的證明文件,例如土地轉移登記證書等。此外,根據第4項的規定,一些文件可以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因此可以免除提供。 範例:建物測量申請書是申請人填寫的文件,包含有關建物的相關資訊,例如建物的位置、構造等。權利證明文件可以是土地轉移登記證書,用來證明建物的所有權。申請人身分證明可以是身分證或其他合法的身分證明文件。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可以是根據需要提供的額外文件,例如有關特殊狀況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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