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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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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建物測量,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 二、權利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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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1-1條的內容,申請建物測量時應提出以下文件: 1. 建物測量申請書。 2. 權利證明文件。 3. 申請人身分證明。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這一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在該條規則中,"權利證明文件"是指根據土地法第33條之1條規定,需提供相關權利是否受到法律保護的證明文件,例如土地轉移登記證書等。此外,根據第4項的規定,一些文件可以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因此可以免除提供。 範例:建物測量申請書是申請人填寫的文件,包含有關建物的相關資訊,例如建物的位置、構造等。權利證明文件可以是土地轉移登記證書,用來證明建物的所有權。申請人身分證明可以是身分證或其他合法的身分證明文件。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可以是根據需要提供的額外文件,例如有關特殊狀況的證明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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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1-1 條規定:「申請建物測量,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 二、權利證明文件。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