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機關應備下列文件,辦理建物測量: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 二、建物測量收件簿。 三、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 四、建物測量圖。 五、建物測量成果圖。 六、建物測量成果通知書。 七、建號管理簿。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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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應備下列文件,辦理建物測量: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 二、建物測量收件簿。 三、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 四、建物測量圖。 五、建物測量成果圖。 六、建物測量成果通知書。 七、建號管理簿。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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