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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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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建物測量,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2. 2.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須先辦理建物複丈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複丈。
  3. 3.前二項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1條,申請建物測量可以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進行。此條規定了申請建物測量可以採取的方式。 且根據該規則第30條和31條的規定,可以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但需要先進行建物複丈。如果需要辦理建物複丈,則可以由權利人代位進行申請。 此外,根據該規則,申請建物測量和複丈的程序也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 以上回答是根據所提到的法規逐條解釋,並參考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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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1 條規定:「申請建物測量,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依土地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