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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測量,編列建號。
  2. 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之一棟建物,位於二個以上地段者,以其坐落較廣地段編其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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