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測量,編列建號。
- 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之一棟建物,位於二個以上地段者,以其坐落較廣地段編其建號。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uby10820
10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建號編列原則(1)
1、「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測量,編列建號。
2、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之「一棟」建物,位於「二個以上」地段者,以其「坐落較廣」地段編其建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