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5 條,當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的轄區時,該建物的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將負責受理測量並編列建號。而在同一個登記機關轄區內,如果一棟建物位於二個以上的地段,則會以坐落範圍較廣的地段來編列建號。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營建署,《不動產登記法規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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