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為特別建物: 一、公有公用之建物。 二、地方自治團體建物。 三、學校。 四、工廠倉庫。 五、祠、廟、寺院或教堂。 六、名勝史蹟之建物。
對於這個問題,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6條的規定,下列建築物屬於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的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的特別建築:公有公用建築物、地方自治團體建築物、學校、工廠倉庫、祠廟寺院或教堂以及名勝史蹟之建築物。這意味著這些建築物是特殊的,其所有權歸屬於同一個人或組織,並且供同一個目的的使用者使用。例如,如果一個祠廟和一個教堂位於同一個建築基地內,並且由同一個宗教組織所有,那麼它們被視為特殊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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