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7條,一般建物以段或小段為單位,依登記先後逐棟編列建號,以五位數為之。特別建物數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之棟次以分號編列,為三位數。 舉例來說,假設某段土地有三棟一般建物分別進行登記,登記先後順序為1號、2號、3號。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7條,這三棟建物的建號分別為00001、00002、00003。若這三棟建物又併為一個特別建物,則母號為00001,各棟建物則以分號編列,例如母號00001的特別建物中有兩棟建物,則編號為00001-001、00001-002。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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