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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一般建物以段或小段為單位,依登記先後,逐棟編列建號,以五位數為之。
  2. 特別建物數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之棟次以分號編列,為三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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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1082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建號編列原則(2) 1、一般建物:以「段」或「小段」為單位,依「登記先後」,「逐棟」編列建號,以「五位數」為之。 2、特別建物:「數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之「棟次」以「分號」編列,為「三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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