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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一般建物以段或小段為單位,依登記先後,逐棟編列建號,以五位數為之。
  2. 特別建物數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之棟次以分號編列,為三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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