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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
  2.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之。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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