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的規定: 1. 已登記的建物可以申請分割,只要分割處已經有固定的樓地板或牆壁可作為分隔,並且法律並沒有禁止分割的限制。這表示即使建物已經登記,仍然可以進行分割,只要分割後的部分具有獨立的樓地板或牆壁來分隔。 2. 申請建物分割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分割位置圖說和編列門牌號碼的證明文件。如果是經過法院判決分割的建物,則需要依照法院確定的判決進行分割。 參考資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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