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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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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
  2. 2.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之。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的規定: 1. 已登記的建物可以申請分割,只要分割處已經有固定的樓地板或牆壁可作為分隔,並且法律並沒有禁止分割的限制。這表示即使建物已經登記,仍然可以進行分割,只要分割後的部分具有獨立的樓地板或牆壁來分隔。 2. 申請建物分割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分割位置圖說和編列門牌號碼的證明文件。如果是經過法院判決分割的建物,則需要依照法院確定的判決進行分割。 參考資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

  • 法令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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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8 條規定:「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申請建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