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9條規定,在分割後的建物中,除了保留其中一棟的原建號外,其他各棟應按照該地段最後的建號的次一號順序進行編列。新編列的建號應該被登載在建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系統中。 依照「內政部土地測量所關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0條」中指出的: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0條規定:地籍測量實施後,新成立或變更之地號,應分別登載在建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系統中。 這項文獻資料確認了該法條的規定,即新編列的建號應該被登載在建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系統中。 根據這項法規,以及「內政部地政事務所公告資料管理作業規定」(最新版本) 第12條授權地籍調查的執行法規,該規則就地籍測量實施後的管理和記錄方面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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