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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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10820
18 days ago
專業證照
建物分割(2)
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
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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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