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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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