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0條的規定,辦理建物合併的範圍應限於已辦理完畢所有權登記且位置相連的建物。位置相連包括建物之間左右、前後或上下的位置相毗鄰。申請建物合併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如果合併的建物有不同的所有權人或有設定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其他權利,則需要依以下規定辦理: 1. 若有不同的所有權人,除非有其他協議,應按照合併前各棟建物的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的比例計算各個所有權人的權利範圍,並檢附全體所有權人的協議書。 2. 如果有設定抵押權,則需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的協議書。但如果是為了擔保同一債權而在多個建物上設定抵押權,而且這不會導致權利範圍縮減,則不需要檢附協議書。 3. 若有設定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則需檢附該不動產役權人或典權人的同意書。 綜上所述,進行建物合併時應遵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0條的相關規定,並按照該條款所述的程序和要求進行申請和檢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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