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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物合併,除保留合併前之最前一建號外,其他建號應予刪除,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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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1082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建物合併(2) 除保留「合併前」之「最前一建號」外,其他建號應予「刪除」,「不得使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