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物合併,除保留合併前之最前一建號外,其他建號應予刪除,不得使用。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9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uby10820
10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建物合併(2)
除保留「合併前」之「最前一建號」外,其他建號應予「刪除」,「不得使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