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合併,除保留合併前之最前一建號外,其他建號應予刪除,不得使用。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1條,建物合併後,除保留合併前的最前一建號外,其他建號應予刪除,不得再使用。這意味著在建物合併後,合併前的建號將被保留,其他建號將被刪除,並且不能再使用。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建物的編號系統的統一性和清晰性。例如,如果A地的建物合併到B地,那麼A地的建號將被刪除,只保留B地的建號。這樣可以避免重複使用建號和造成編號混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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