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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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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合併,除保留合併前之最前一建號外,其他建號應予刪除,不得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1條,建物合併後,除保留合併前的最前一建號外,其他建號應予刪除,不得再使用。這意味著在建物合併後,合併前的建號將被保留,其他建號將被刪除,並且不能再使用。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建物的編號系統的統一性和清晰性。例如,如果A地的建物合併到B地,那麼A地的建號將被刪除,只保留B地的建號。這樣可以避免重複使用建號和造成編號混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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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91 條規定:「建物合併,除保留合併前之最前一建號外,其他建號應予刪除,不得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