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56 條」的內容,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圖根點選定後應於近處標記點之編號,並繪製點之位置略圖。但因地形特殊致該點之位置略圖無法繪製者,應於該圖中敘明理由。 這項規定指出,在選定圖根點之後,應該在附近標示點的編號,並且繪製一張簡略圖來表示這些點的位置。然而,如果由於地形的特殊性而無法繪製出這些點的位置略圖,則應在該圖中說明原因。 例如,在山地地區進行地籍測量時,由於地形的陡峭或複雜性可能導致無法繪製出某些點的位置略圖,因此在該圖中可以說明這些特殊地形造成的困難。 2. 圖根點需永久保存者,應依國土測繪法第三條第十一款及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於現場設置明確標示。 這項規定提到圖根點需要永久保存,並且應根據《國土測繪法》和《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在現場設置清楚的標示。 根據《國土測繪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測量點和測量基點的確定和保存由測量機關負責。此外,根據《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的規定,測量點和測量基點應當設置明確的標示,以便於辨識和保存。 例如,在一個土地測量的現場,測量人員應該在圖根點附近安裝標示,以便將來的測量人員或相關人員能夠清楚地找到這些點,確定地籍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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