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3條的規定如下: 1. 土地所有權人應該在地籍調查時到場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他必要點位設立界標,這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需親自指定地界點位並標示出來。 2. 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卻無法完成界址設定,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可以根據其職權,憑藉調查事實和證據,並參考舊地籍圖和其他可靠資料,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協助指定界址,這意味著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可以在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下,代替其指定界址,並由土地所有人負責埋設界標。 3. 若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定界址的結果且無法自行指定界址,則根據土地法第46條之二的規定,可以直接進行測量。 4.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3條第一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在進行測量時,除非有障礙物而無法埋設界標,否則必須埋設界標。 5. 當界址有爭議時,根據土地法第59條第2項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處理該爭議,這表示當界址相關爭議發生時,相應的地方政府機構應該根據土地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