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10

快速跳轉
  1. 1.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行公聽會,應至少舉行二場,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於七日前將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於其網站張貼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二、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以書面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三、說明興辦事業概況、展示相關圖籍及說明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後場公聽會並應說明對於前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明確回應及處理情形。 四、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將紀錄公告周知,張貼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需用土地人並需於其網站上張貼公告及書面通知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五、依前二款規定所為前場公聽會紀錄之公告及書面通知,與對於前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回應及處理,應於舉行後場公聽會前為之。
  2. 2.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徵收案件送由准徵收機關核准時,應一併檢附所有公聽會紀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與對其意見之回應及處理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需用土地人在舉行公聽會時,需要按照以下事項進行辦理: 1. 公告:需用土地人應於公共場所、當地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和村(里)辦公處的公告處所,公告舉行公聽會的事由、日期和地點。同時,也應在需用土地所在地之網站上張貼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2.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根據土地登記簿的住所資料,需用土地人應以書面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 3. 內容說明:在公聽會中,需用土地人應說明興辦事業的概況,展示相關圖籍,並說明事業計畫的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以及合法性。同時,需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場公聽會還應明確說明對於前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和利害關係人的陳述意見進行回應和處理情形。 4. 會議紀錄:公聽會應該製作會議紀錄,並將紀錄公告和周知,張貼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和村(里)辦公處公告處所,以及在需用土地人的網站上進行公告。同時,需用土地人還需以書面通知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和利害關係人。 5. 前場公聽會紀錄的回應與處理:根據前兩款的規定,公告和書面通知前場公聽會紀錄、陳述意見的回應及處理應該在後場公聽會前進行。 除此之外,在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和徵收案件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時,應該一併檢附所有公聽會紀錄、土地所有權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以及對其意見的回應和處理情形。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 土地徵收條例 -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270次會議紀錄 - 新竹縣政府徵收計畫書及相關通知文件

相關函釋 10

  • 第十條條文
  • 公聽會名詞
  • 住所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公益性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名詞
  • 土地徵收條例10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行公聽會,應至少舉行二場,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於七日前將舉行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