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需用土地人在舉行公聽會時,需要按照以下事項進行辦理: 1. 公告:需用土地人應於公共場所、當地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和村(里)辦公處的公告處所,公告舉行公聽會的事由、日期和地點。同時,也應在需用土地所在地之網站上張貼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2.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根據土地登記簿的住所資料,需用土地人應以書面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 3. 內容說明:在公聽會中,需用土地人應說明興辦事業的概況,展示相關圖籍,並說明事業計畫的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以及合法性。同時,需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場公聽會還應明確說明對於前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和利害關係人的陳述意見進行回應和處理情形。 4. 會議紀錄:公聽會應該製作會議紀錄,並將紀錄公告和周知,張貼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和村(里)辦公處公告處所,以及在需用土地人的網站上進行公告。同時,需用土地人還需以書面通知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和利害關係人。 5. 前場公聽會紀錄的回應與處理:根據前兩款的規定,公告和書面通知前場公聽會紀錄、陳述意見的回應及處理應該在後場公聽會前進行。 除此之外,在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和徵收案件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時,應該一併檢附所有公聽會紀錄、土地所有權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以及對其意見的回應和處理情形。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 土地徵收條例 -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270次會議紀錄 - 新竹縣政府徵收計畫書及相關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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