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但書所稱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指具有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規定之機密性國防事業;所稱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興辦事業計畫於規劃階段已舉行二次以上公聽會,且最近一次公聽會之舉行距申請徵收三年內。 二、興辦事業計畫已依都市計畫法舉行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且最近一次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舉行距申請徵收三年內。 三、原事業計畫已舉行公聽會,於申請徵收後發現範圍內土地有遺漏須補辦徵收。 四、原興辦事業為配合其他事業需遷移或共構,而於該其他事業計畫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時,已就原興辦事業之遷移或共構,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者。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是指依照有關軍事機密和國防秘密種類等級劃分準則規定為具有機密性的國防事業。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則指以下情形之一:一、興辦事業計畫在規劃階段已舉行至少兩次以上的公聽會,且距離申請徵收不超過三年。二、興辦事業計畫已依照都市計畫法舉行公開展覽和說明會,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且距離申請徵收不超過三年。三、原有的事業計畫已經舉行公聽會,在申請徵收之後發現範圍內的土地有遺漏需要補辦徵收。四、原有的興辦事業需要配合其他事業的遷移或共構,而在其他事業計畫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時,已經就原有的興辦事業的遷移或共構聽取了土地所有權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作為一個舉例,假設有一個國防事業計畫,計畫階段已經舉行了三次公聽會,最近一次公聽會是在申請徵收前一年舉行的。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這可以被視為已舉行公聽會的情形之一,因為在規劃階段已經舉行了至少兩次以上的公聽會且最近一次公聽會是在申請徵收前不超過三年內。 資料來源: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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