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39条规定,在主管机关举行公听会时,应在举行7天前公告的区段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公共场所、地方政府、乡(镇、市、区)公所、村(里)办公处公告,以及在其网站上张贴公告和刊登在政府公报或新闻纸上,并书面通知区内土地和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权人,并说明以下事项: 1. 区段征收的必要性和目的。 2. 各项补偿标准。 3. 抵价地比例及抵价地申请程序。 4. 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与扣缴。 5. 耕地租约的处理。 6. 其他权益或其他负担的处理。 7. 安置计划。 8. 其他事项。 根据我所了解的资料,这条法规要求主管机关在举行公听会时进行公告,并提供相关的信息以及与土地征收有关的各项细节,以确保土地和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权人能够得到通知并参与程序。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的必要性和目的、补偿标准、抵价地比例和申请程序、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与扣缴、耕地租约的处理、其他权益或负担的处理、安置计划以及其他事项。同时,公听会应记录会议纪要,并在区段征收土地所在地以及地方政府、乡(镇、市、区)公所、村(里)办公处公告处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张贴公告并书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权人。这样的公告和通知确保了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参与程序的权利保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