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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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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舉行公聽會時,應於召開七日前將公聽會舉行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於其網站張貼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以書面通知區內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並說明下列事項: 一、區段徵收之必要性及目的。 二、各項補償標準。 三、抵價地比例及抵價地申請程序。 四、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之減免與扣繳。 五、耕地租約之處理。 六、他項權利或其他負擔之處理。 七、安置計畫。 八、其他事項。
  2. 2.前項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將紀錄公告於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需用土地人並應於其網站張貼公告及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39条规定,在主管机关举行公听会时,应在举行7天前公告的区段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公共场所、地方政府、乡(镇、市、区)公所、村(里)办公处公告,以及在其网站上张贴公告和刊登在政府公报或新闻纸上,并书面通知区内土地和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权人,并说明以下事项: 1. 区段征收的必要性和目的。 2. 各项补偿标准。 3. 抵价地比例及抵价地申请程序。 4. 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与扣缴。 5. 耕地租约的处理。 6. 其他权益或其他负担的处理。 7. 安置计划。 8. 其他事项。 根据我所了解的资料,这条法规要求主管机关在举行公听会时进行公告,并提供相关的信息以及与土地征收有关的各项细节,以确保土地和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权人能够得到通知并参与程序。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的必要性和目的、补偿标准、抵价地比例和申请程序、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与扣缴、耕地租约的处理、其他权益或负担的处理、安置计划以及其他事项。同时,公听会应记录会议纪要,并在区段征收土地所在地以及地方政府、乡(镇、市、区)公所、村(里)办公处公告处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张贴公告并书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权人。这样的公告和通知确保了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参与程序的权利保障。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公聽會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土地徵收條例38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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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舉行公聽會時,應於召開七日前將公聽會舉行事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