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維持原登記之土地,其為公有者,依公有財產管理有關法令處理之。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土地徵收後維持原先的登記,且該土地是公有的,則應依公有財產管理相關法令處理。這意味著,徵收後繼續保留原登記的公有土地,其所有權和管理都應遵守公有財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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