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7

快速跳轉
  1. 1.經紀業因新增營業處所或經紀人,致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數額,而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補足時,得檢具申請書就該新增部分造冊,免檢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
  2. 2.經紀業依前項補足營業保證金後,由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就該補足之金額部分發給繳存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無法確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第7條的具體內容,因為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及或引用到這個法條。因此,我無法提供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第 7 條規定:「經紀業因新增營業處所或經紀人,致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數額,而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