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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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紀業因新增營業處所或經紀人,致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數額,而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補足時,得檢具申請書就該新增部分造冊,免檢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
- 2.經紀業依前項補足營業保證金後,由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就該補足之金額部分發給繳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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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無法確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第7條的具體內容,因為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及或引用到這個法條。因此,我無法提供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或範例。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第四項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條文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8 條條文
-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 3 條條文
-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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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