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21

快速跳轉
  1. 1.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指已登記得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之公司、商號或財團法人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之人員。
  2. 2.前項人員申請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資格審查,應於當次考試報名開始之日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法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滿三年之證明文件。 四、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 五、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3. 3.合於前項規定者,發給審查合格證明文件;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以下是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1.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指已登記得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之公司、商號或財團法人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之人員。 這項條款的意思是,在不動產估價師法公布施行之前已經開展不動產估價業務的人,指的是已經登記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的公司、商號或財團法人,以及在這些法人組織中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的個人。 2. 前項人員申請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資格審查,應於當次考試報名開始之日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法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滿三年之證明文件。 四、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 五、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這項條款規定了在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資格審查中申請人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表明在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三年以上、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文件,以及其他根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所需要的證明文件。 3. 合於前項規定者,發給審查合格證明文件;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文件。 這項條款指出符合前面條款規定的申請人將獲得審查合格證明文件,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的申請將被拒絕,並退還他們提供的文件。 這是依據上述法規的釋義,並參考了《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最新的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指已登記得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之公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