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3

快速跳轉

前條所定估價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在機關、公營機構服務者,繳驗該機關(構)載明任職職位或實際工作之服務證明書。 二、在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或登記有案之民營機構服務者,繳驗該事務所或機構之登記證件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 三、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資格者,繳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第3條所提到的證明文件,下面是每個項目的解釋: 一、在機關、公營機構服務者,應提供該機關(構)載明任職職位或實際工作的服務證明書。這意味著被評估者需要提供一份由他們所服務的機關(構)簽發的證明文件,該文件詳細說明了他們所擔任的職位或實際工作。 二、在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或登記有案之民營機構服務者,應提供該事務所或機構的登記證件以及載明任職工作性質的服務證明書。這意味著被評估者需要提供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或登記有案之民營機構的登記證件,以及一份載明他們在該事務所或機構任職的工作性質的服務證明書。 三、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資格者,應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的證明文件。這意味著如果被評估者符合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4條第2項所訂的特殊考試資格標準,他們需要提供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的證明文件。 所使用的參考資料: - 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第3條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00022)

相關函釋 2

  • 不動產名詞
  •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第 3 條規定:「前條所定估價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在機關、公營機構服務者,繳驗該機關(構)載明任職職位或實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