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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72 條

  1. 1.金融機構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
  2. 2.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前項放款之最高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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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條例第 72 條規定如下: 1. 金融機構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 根據法規,金融機構可以為了提供參與都市更新的土地和合法建築物的所有者、實施者或房地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需的資金而辦理放款。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的限制。 2. 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前項放款之最高額度。 根據法規,金融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規定金融機構辦理上述放款的最高額度。這是為了確保金融機構在提供放款時的財務穩健性和風險控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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