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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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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變更。
  2. 2.前項屬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所需用地,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區域計畫法令,辦理平行、聯席或併行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4條規定了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和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的相關事項。 根據法條的第1項,如果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7條的規定進行變更。而如果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主辦機關則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照區域計畫法令進行變更。 根據法條的第2項,對於屬於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所需用地,根據法律的要求應該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和實施水土保持的處理與維護。在這種情況下,應根據都市計畫法令和區域計畫法令進行平行、聯席或併行審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大型公共建設項目需要修改都市計畫中的土地使用規定,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7條的程序進行變更。另外,如果這個公共建設項目影響到非都市土地的使用,主辦機關則應該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照區域計畫法令進行變更。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該項目被認為是一個重大的公共建設案件,則還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和實施相應的水土保持措施。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土地利用程序變更事宜。   二、參照「獎參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訂定。   三、為協助民間機構取得興建公共建設所需士地,並兼顧都市健全發展,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   四、為便利取得非都市土地,應於報准徵收、撥用、變更或交換使用取得土地後,再為土地變更編定作業。至於報准徵收、撥用、變更、交換使用等悉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1041215 修正)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變更。   前項屬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所需用地,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區域計畫法令,辦理平行、聯席或併行審查。

立法理由一、由於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變更規定,係分別訂於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視個案之性質分別適用,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之規定,俾符合實務作業程序。   二、增訂第二項,符合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案件,其用地涉及土地使用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者,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審查作業,以簡化相關流程及時間。

  • 都市計畫變更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都市計畫法27條文
(0890114 制定)

一、本條明定土地利用程序變更事宜。   二、參照「獎參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訂定。   三、為協助民間機構取得興建公共建設所需士地,並兼顧都市健全發展,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   四、為便利取得非都市土地,應於報准徵收、撥用、變更或交換使用取得土地後,再為土地變更編定作業。至於報准徵收、撥用、變更、交換使用等悉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1041215 修正)

一、由於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變更規定,係分別訂於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視個案之性質分別適用,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之規定,俾符合實務作業程序。   二、增訂第二項,符合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案件,其用地涉及土地使用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者,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審查作業,以簡化相關流程及時間。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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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4 條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