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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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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公開發行新股,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之限制。但其已連續虧損二年以上者,應提因應計畫,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3條,參與公共建設的民間機構可以公開發行新股,不受《公司法》第270條第1款的限制。然而,如果該民間機構已連續虧損超過兩年,則應提出應對計畫,並且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有關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本身,並無提及其他與之相關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1

(0890114 制定)

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公開發行新股,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之限制。但其已連續虧損二年以上者,應提因應計畫,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公開發行新股。   二、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往往因為公共建設工程之重大及耗時,初期營收不易立即獲利,卻又急需資金,爰參照國內學者相關研究結果,明定參與本法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公開發行新股,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之限制,以便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以公開發行新股之方式籌募民間長期資金。   三、為保障投資大眾權益,爰於但書規定,其已連續虧損二年以上者,應提因應計畫,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四、財政部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八條。未來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未達上市上櫃所列股權分散標準,亦可於興建期間或營運初期公開發行新股。

(0890114 制定)

一、本條明定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公開發行新股。   二、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往往因為公共建設工程之重大及耗時,初期營收不易立即獲利,卻又急需資金,爰參照國內學者相關研究結果,明定參與本法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公開發行新股,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之限制,以便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以公開發行新股之方式籌募民間長期資金。   三、為保障投資大眾權益,爰於但書規定,其已連續虧損二年以上者,應提因應計畫,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四、財政部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八條。未來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未達上市上櫃所列股權分散標準,亦可於興建期間或營運初期公開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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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3 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公開發行新股,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之限制。但其已連續虧損二年以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