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主辦機關依第九條之一辦理公共建設期間,應每年將執行情形及績效,送立法院備查。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1-2條,主管機關應每年將主辦機關依第九條之一辦理公共建設的執行情形及績效,送立法院備查。這表示主管機關需要向立法院報告主辦機關依照該法的執行情況和成效,以供立法院查考。 Reference: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2015). 行政提案. Retrieved from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s://www.pcc.gov.tw/content.asp?cuItem=35929
主管機關於主辦機關依第九條之一辦理公共建設期間,應每年將執行情形及績效,送立法院備查。
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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