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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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興建之國民住宅,以出售或出租為限。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貸款人民自建及第四款輔助人民自購之國民住宅,以自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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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了國民住宅的興建和使用限制。根據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興建的國民住宅只能出售或出租。根據第二項第一款的規定,貸款給民眾自行建造的和民眾輔助購買的國民住宅,只能自住使用。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輔助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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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