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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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 國民住宅政策之釐定事項。 (二) 國民住宅法規之研擬、制 (訂) 定及解釋事項。 (三) 國民住宅計畫之策定事項。 (四) 直轄市、縣 (市) 國民住宅計畫之核定、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 國民住宅資金之協調、統籌調度、督導及運用事項。 (六) 國民住宅之土地取得、興建、出售 (租) 與管理等之協調、督導、考核及獎懲事項。 (七) 國民住宅及其建材之規格、標準、預鑄興建技術等之審定、推動及研究發展事項。 (八) 國民住宅採用新建材、新工法、新技術等之輔導及審定事項。 (九) 直接辦理國民住宅之土地取得、興建、計價及管理事項。 (十) 有關國民住宅資訊系統之統籌建立事項。 (十一) 臺灣省各縣 (市)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申請案件之公告及核辦事項。 (十二) 臺灣省各縣 (市) 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核撥事項。(十三) 其他有關國民住宅事項。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 (一) 直轄市國民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之公告、受理、審查及核辦事項。 (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申請案件之公告、受理、審查及核辦事項。(四) 輔助人民自購住宅之公告、受理、審查與利息補貼之審查及核撥事項。 (五) 國民住宅資金之協調、統籌調度及運用事項。 (六) 國民住宅之土地取得、興建、計價、出售 (租) 及管理等之執行事項。 (七) 國民住宅社區必要公共設施之配合興建及其他有關興建計畫之配合事項。 (八) 國民住宅需求預測及承購戶等候或抽籤名冊等資料之建立事項。 (九) 有關直轄市國民住宅資訊系統之建立事項。 (十) 其他有關國民住宅事項。 三、縣 (市) 主管機關: (一) 縣 (市) 國民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之公告、受理、審查及核辦事項。 (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申請案件受理及審查事項。 (四) 輔助人民自購住宅之公告、受理、審查及利息補貼審核事項。 (五) 國民住宅之土地取得、興建、計價、出售 (租) 及管理等之執行事項。 (六) 國民住宅社區必要公共設施之配合興建及其他有關興建計畫之配合事項。 (七) 國民住宅需求預測及承購戶等候或抽籤名冊等資料之建立事項。 (八) 有關縣 (市) 國民住宅資訊系統之建立事項。 (九) 其他有關國民住宅事項。 金門縣、連江縣政府除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外,並得辦理國民住宅資金之協調、統籌調度及運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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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明確規定了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根據法條的敘述,國民住宅的主管機關分為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主管機關和縣市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國民住宅政策的釐定、法規的制定和解釋,以及國民住宅計畫的策定和核定。此外,中央主管機關也負責協調、統籌調度和運用國民住宅資金,以及監督土地取得、興建、出售和管理等國民住宅相關事項。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也負責審定國民住宅的規格、標準和預鑄興建技術,促進新建材、新工法和新技術的採用。 直轄市主管機關則負責策定和執行直轄市的國民住宅計畫,並負責處理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和輔助人民自購住宅等相關申請事項,以及協調、統籌調度和運用國民住宅資金。此外,直轄市主管機關也負責土地取得、興建、計價、出售和管理國民住宅,以及配合興建國民住宅社區必要的公共設施。 縣市主管機關負責策定和執行縣市的國民住宅計畫,並負責處理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和輔助人民自購住宅等相關申請事項,以及配合興建國民住宅社區必要的公共設施。同時,縣市主管機關也負責土地取得、興建、計價、出售和管理國民住宅,以及預測需求和建立等候名冊等資料。 金門縣和連江縣政府除了以上述第三款的責任外,還可以協調、統籌調度和運用國民住宅資金。 這些法規的解釋和參考來源可以根據國民住宅條例和相關辦法進行解讀。本題以上述的法條作爲參考,來解釋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有關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宅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 輔助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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