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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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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一年二個月,依據國民住宅需求預測或承購戶等候名冊所列資料,擬訂該年度國民住宅先期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審酌直轄市、縣 (市) 年度先期計畫及其實際需要,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統籌規劃辦理。 第一項之年度國民住宅先期計畫,包括工作計畫及財務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一年二個月,根據國民住宅需求預測或承購戶等候名冊所列資料,擬訂該年度國民住宅先期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則應審酌直轄市、縣(市)年度先期計畫及其實際需要,依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統籌規劃辦理。而第一項所提到的年度國民住宅先期計畫,則包括工作計畫及財務計畫。 關於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相關範例,最新一次修法是在2011年12月30日所修正的版本,詳細的內容可以參考以下的參考資料: - 國民住宅法(行政院公報):此法規定了國民住宅的相關事項,包括申請資格、申請程序、選房方式等。第6條規定了國民住宅計畫的執行,其中第2項規定了該計畫應依據需求預測等資料來進行規劃,與第4條的內容相呼應。 - 國民住宅申請資格管理作業要點(內政部住宅署):該文件提供了關於國民住宅申請資格的詳細內容,包括資格審查標準、申請程序等。可以使用該文件中所列的資格審查標準來進行國民住宅需求預測。 根據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理解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並且可以提供相關的範例資料作為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酌名詞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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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一年二個月,依據國民住宅需求預測或承購戶等候名冊所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