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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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一年二個月,依據國民住宅需求預測或承購戶等候名冊所列資料,擬訂該年度國民住宅先期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審酌直轄市、縣 (市) 年度先期計畫及其實際需要,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統籌規劃辦理。 第一項之年度國民住宅先期計畫,包括工作計畫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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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一年二個月,根據國民住宅需求預測或承購戶等候名冊所列資料,擬訂該年度國民住宅先期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則應審酌直轄市、縣(市)年度先期計畫及其實際需要,依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統籌規劃辦理。而第一項所提到的年度國民住宅先期計畫,則包括工作計畫及財務計畫。 關於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相關範例,最新一次修法是在2011年12月30日所修正的版本,詳細的內容可以參考以下的參考資料: - 國民住宅法(行政院公報):此法規定了國民住宅的相關事項,包括申請資格、申請程序、選房方式等。第6條規定了國民住宅計畫的執行,其中第2項規定了該計畫應依據需求預測等資料來進行規劃,與第4條的內容相呼應。 - 國民住宅申請資格管理作業要點(內政部住宅署):該文件提供了關於國民住宅申請資格的詳細內容,包括資格審查標準、申請程序等。可以使用該文件中所列的資格審查標準來進行國民住宅需求預測。 根據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理解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並且可以提供相關的範例資料作為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酌名詞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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