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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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所稱參加購屋儲蓄存款達一定標準者,指在政府指定之金融機構參加購屋儲蓄存款,儲存一年以上,其存款本息達當年度國民住宅售價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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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是針對國民住宅的購屋儲蓄存款作出規定。根據該條例,參加購屋儲蓄存款的參與者需要在政府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一年以上,並且其存款本息需要達到當年度國民住宅售價上限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這是為了鼓勵人民進行購屋儲蓄,以便獲得國民住宅的機會。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住宅補貼暨保證金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資料,購屋儲蓄存款是一種由政府扶助的儲蓄方式,旨在協助國民購買住宅。參與購屋儲蓄存款的人需要在政府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在存款期滿後,根據存款金額和利息的累積,可以享受相應的住宅補貼。這種存款方式可以提高購屋的負擔能力,並且有助於增加國民的住宅擁有率。 例如,某人在某年度的國民住宅售價上限是100萬台幣,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他需要在政府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一年以上,並且儲蓄存款的本息達到100萬台幣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即30萬台幣以上。如果他符合這個條件,就可以享受相應的住宅補貼,以幫助他購買國民住宅。
- 第三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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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