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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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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所稱優先准,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配貸款自建國民住宅或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時,參加購屋儲蓄存款達前條規定標準者,得先於其他申請核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優先核准指的是在貸款自建國民住宅或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時,如果參加購屋儲蓄存款的申請者達到前一條規定的標準,他們有權優先於其他申請者獲得核配。這表示如果有多個申請者,但其中只有一些符合參加購屋儲蓄存款的條件,他們可以在同時申請的情況下優先獲得核配國民住宅。其中的資格標準可以參考國民住宅條例第39條的規定。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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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所稱優先核准,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配貸款自建國民住宅或政府直接興建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