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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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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必要之公共設施,指社區聯外幹道、社區主要道路、上下水道系統之聯外幹管、學校、市場、公園、綠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設施。 前項公共設施,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納入年度國民住宅興建計畫內配合興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必要的公共設施包括社區聯外幹道、社區主要道路、上下水道系統之聯外幹管、學校、市場、公園、綠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設施。這些公共設施應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納入每年的國民住宅建設計畫中一併興建。 參考資料: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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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必要之公共設施,指社區聯外幹道、社區主要道路、上下水道系統之聯外幹管、學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