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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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必要之公共設施,指社區聯外幹道、社區主要道路、上下水道系統之聯外幹管、學校、市場、公園、綠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設施。 前項公共設施,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納入年度國民住宅興建計畫內配合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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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必要的公共設施包括社區聯外幹道、社區主要道路、上下水道系統之聯外幹管、學校、市場、公園、綠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設施。這些公共設施應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納入每年的國民住宅建設計畫中一併興建。 參考資料: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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