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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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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商業設施,指單獨興建或利用國民住宅部分樓層設置之商店、商店住宅、超級市場、商業中心及其他供商業使用之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該條規定了對於商業設施的定義。商業設施指的是單獨興建或利用國民住宅的部分樓層用於商業目的的場所,包括商店、商店住宅、超級市場、商業中心以及其他供商業使用的設施。 參考資料: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17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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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商業設施,指單獨興建或利用國民住宅部分樓層設置之商店、商店住宅、超級市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