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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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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60條規定,定作人違反第37條第3項者,處5萬至50萬元罰鍰,責任不再只在營造業。

Q · 我只是出錢發包的業主,也會被營造業法罰嗎?

會,違反第37條第3項可罰5萬到50萬

依營造業法第60條,出資委託施工的定作人若違反第37條第3項,例如以發包權力逼營造業省略法定施工管理(如工地主任駐守),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罰的是定作人本人,不分公私,政府機關發包亦適用。

白話解讀

發包工程的業主,總以為自己只是付錢的甲方,出問題是營造廠的事。這條會打破那個錯覺。當定作人(也就是出錢委託施工的你,可能是建案業主、政府機關、廠房起造人)違反第37條第3項的規定時,罰的是定作人本人,五萬到五十萬。法律在這裡做了一件少見的事:它不只管承攬的營造業,連發包的業主也綁上一條義務線,目的是不讓業主用發包價、工期等壓力去逼營造業違規(例如逼營造業省掉工地主任、壓縮合法施工條件)。懂這條的業主,知道自己不是局外人;不懂的業主,以為簽完發包合約就沒自己的事,結果罰單寄到自己名下時一臉錯愕。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60條為定作人違規的行政罰則,規定出資委託施工的定作人若違反同法第37條第3項對其課予的義務,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將施工管理責任從承攬端延伸至發包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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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出錢發包的業主,怎麼也會被營造業法罰?

因為本條處罰的對象明文是「定作人」,也就是出資委託施工的你。立法目的是防止業主用發包權力施壓營造業違反第37條第3項等法定施工管理規定。內行人提示:你身為甲方下的指令不是無限上綱,一旦你的要求逼營造廠違法,你自己就從局外人變成被罰對象,發包合約最好白紙黑字要求依法施工。

Q2定作人和承攬的營造廠會不會被同時罰?

有可能各負其責。本條罰定作人,而第59條另罰負責人違反第37條第2項,兩條針對同一條第37條的不同主體與項次分別處罰。內行人提示:釐清究竟是誰下的指令、誰負哪一項義務,是分清誰該被罰的關鍵,往來書面紀錄就是分責的證據。

Q3營造業法第60條是什麼?

對定作人的行政罰則,出資發包者違反第37條第3項,處5萬至50萬元罰鍰,把責任延伸到發包端。

Q4營造業法的定作人是誰?

出資委託施工的一方,包括建案業主、政府發包機關、廠房起造人,不分公私。

Q5第37條第3項規定定作人什麼?

對定作人課予不得妨礙法定施工管理的義務,違反者依第60條受罰。具體項次以現行條文為準。

Q6第60條和第59條罰則差在哪?

第60條罰定作人違反§37第3項,第59條罰營造業負責人違反§37第2項,主體與項次不同。

Q7被依營造業法第60條開罰怎麼辦?

確認被指摘的違反項目 → 整理與營造業往來的指示紀錄 → 提出說明證據 → 30日內提訴願。

Q8定作人被罰後多久要提訴願?

對罰鍰處分不服,自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逾期確定。

Q9怎麼證明不是定作人施壓?

保留與營造業往來的書面指示、會議紀錄、電子郵件,釐清要求是否構成違法干預。

Q10罰鍰不繳會怎樣?

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依營造業法第65條移送強制執行。

Q11營造業法第60條 vs 第59條哪個罰定作人?

第60條罰定作人(發包業主),第59條罰營造業負責人,兩者主體不同但額度同為5萬至50萬。

Q12政府機關發包也算定作人嗎?

算,定作人不分公私,公共工程承辦單位違反第37條第3項同樣適用本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60article_59
處罰對象定作人(發包業主)營造業負責人
違反條項第37條第3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
罰鍰額度5萬至50萬元5萬至50萬元
規範意旨防止業主用發包權逼營造業違規課予營造業負責人施工管理義務

article_60

處罰對象
定作人(發包業主)
違反條項
第37條第3項
罰鍰額度
5萬至50萬元
規範意旨
防止業主用發包權逼營造業違規

article_59

處罰對象
營造業負責人
違反條項
第37條第2項、第38條
罰鍰額度
5萬至50萬元
規範意旨
課予營造業負責人施工管理義務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定作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定作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處罰方式。

(0920113 制定)

明定定作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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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60 條規定:「定作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