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60條規定,定作人違反第37條第3項者,處5萬至50萬元罰鍰,責任不再只在營造業。
Q · 我只是出錢發包的業主,也會被營造業法罰嗎?
會,違反第37條第3項可罰5萬到50萬
依營造業法第60條,出資委託施工的定作人若違反第37條第3項,例如以發包權力逼營造業省略法定施工管理(如工地主任駐守),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罰的是定作人本人,不分公私,政府機關發包亦適用。
發包工程的業主,總以為自己只是付錢的甲方,出問題是營造廠的事。這條會打破那個錯覺。當定作人(也就是出錢委託施工的你,可能是建案業主、政府機關、廠房起造人)違反第37條第3項的規定時,罰的是定作人本人,五萬到五十萬。法律在這裡做了一件少見的事:它不只管承攬的營造業,連發包的業主也綁上一條義務線,目的是不讓業主用發包價、工期等壓力去逼營造業違規(例如逼營造業省掉工地主任、壓縮合法施工條件)。懂這條的業主,知道自己不是局外人;不懂的業主,以為簽完發包合約就沒自己的事,結果罰單寄到自己名下時一臉錯愕。
營造業法第60條為定作人違規的行政罰則,規定出資委託施工的定作人若違反同法第37條第3項對其課予的義務,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將施工管理責任從承攬端延伸至發包端。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因為本條處罰的對象明文是「定作人」,也就是出資委託施工的你。立法目的是防止業主用發包權力施壓營造業違反第37條第3項等法定施工管理規定。內行人提示:你身為甲方下的指令不是無限上綱,一旦你的要求逼營造廠違法,你自己就從局外人變成被罰對象,發包合約最好白紙黑字要求依法施工。
有可能各負其責。本條罰定作人,而第59條另罰負責人違反第37條第2項,兩條針對同一條第37條的不同主體與項次分別處罰。內行人提示:釐清究竟是誰下的指令、誰負哪一項義務,是分清誰該被罰的關鍵,往來書面紀錄就是分責的證據。
對定作人的行政罰則,出資發包者違反第37條第3項,處5萬至50萬元罰鍰,把責任延伸到發包端。
出資委託施工的一方,包括建案業主、政府發包機關、廠房起造人,不分公私。
對定作人課予不得妨礙法定施工管理的義務,違反者依第60條受罰。具體項次以現行條文為準。
第60條罰定作人違反§37第3項,第59條罰營造業負責人違反§37第2項,主體與項次不同。
確認被指摘的違反項目 → 整理與營造業往來的指示紀錄 → 提出說明證據 → 30日內提訴願。
對罰鍰處分不服,自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逾期確定。
保留與營造業往來的書面指示、會議紀錄、電子郵件,釐清要求是否構成違法干預。
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依營造業法第65條移送強制執行。
第60條罰定作人(發包業主),第59條罰營造業負責人,兩者主體不同但額度同為5萬至50萬。
算,定作人不分公私,公共工程承辦單位違反第37條第3項同樣適用本條。
| 比較面向 | article_60 | article_59 |
|---|---|---|
| 處罰對象 | 定作人(發包業主) | 營造業負責人 |
| 違反條項 | 第37條第3項 | 第37條第2項、第38條 |
| 罰鍰額度 | 5萬至50萬元 | 5萬至50萬元 |
| 規範意旨 | 防止業主用發包權逼營造業違規 | 課予營造業負責人施工管理義務 |
定作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定作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處罰方式。
明定定作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處罰方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