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61 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違反到場、查核義務,可處警告或二個月至二年停業,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建築師法執業。
Q · 掛名當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出事真的只影響這張證照嗎?
不只。停業期間連你在外接的技師、建築師案子全部凍結
依營造業法第 61 條第一項,專任工程人員違反查核施工、現場勘驗到場說明等義務,主管機關得處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關鍵在於該項明文規定「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也就是說,被停的不只是這家公司的專任工程人員身分,而是停業期間執行任何技師簽證、建築師設計監造的權利一併被凍結,外面正在跑的案子同步停擺。
你以為「掛名」當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只是借張證照月領幾萬塊、出事頂多被營造廠扛,自己沒什麼風險?這條把這個算盤打碎了。專任工程人員一旦違反查核施工、現場勘驗到場說明等義務,主管機關可以給你二個月到二年的停業處分。真正的殺傷力在最後那句:停業期間「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意思是你在這家營造廠掛名出包,連帶你在外面接的技師簽證、建築師案子全部一起凍結。一張證照的違規,鎖死你整條專業生路。而且老闆也跑不掉:負責人明知工程人員違規卻不通知辭任、不解任、不讓他到場,整家公司被罰三個月到一年停業。掛名這件事,從來不是你一個人的事。
營造業法第 61 條為行政罰則性規範,針對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及營造業負責人,就違反查核、現場到場、登錄報備等法定義務之行為,設警告與二個月至二年停業兩級處分,並將停業效果延伸至技師法、建築師法之執業權利,同時就五年內累積三次警告設自動升級停業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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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第61條第1項的停業處分明文規定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被停的不只是這家公司的專任工程人員身分,而是停業期間執行相關專業簽證、設計監造的權利一起被凍。
第二項規定負責人明知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條第1項或第41條第1項,卻沒通知辭任、沒解任、沒讓他到場,被處分的是整家營造業三個月到一年停業。重點在明知,發現問題當天就發出正式書面處理通知並留存是關鍵。
在這條裡警告有複利。第四項規定五年內受警告三次,直接升級成二個月以上停業,所以前兩次警告不是沒事,是系統在替你倒數。
規範專任工程人員、受委託簽章技師、負責人違反查核到場等義務的警告與停業處分,是營造業專業人員責任的核心罰則。
出借技師證照供營造業登記設置,本人領乾薪卻不到場履職,一旦違規即依本條受罰。
停業效果跨法延伸,被凍的是停業期間執行任何技師簽證、建築師設計監造的權利,不是單一身分。
第四項規定五年內受警告三次,直接自動升級為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警告會累積複利。
先確認屬警告或停業、停業起迄日,盤點手上技師建築師案件衝擊,鎖定被指違反條項後於 30 日內提訴願。
發現違規當天發出正式書面辭任或處理通知並留存,蒐集 LINE、email、出勤紀錄等可舉證時間點。
專任工程人員與簽章技師為二個月至二年;公司連帶停業為三個月至一年,由主管機關按情節輕重裁量。
拍照保存施工日誌與通聯固定未到場事實,指出違反第34、35或41條哪一項,向工程所在地主管機關檢舉。
警告較輕但會累積,五年三次自動升級停業;停業直接剝奪執業權利並跨法凍結技師、建築師業務。
| aspect | engineer | principal | commissioned |
|---|---|---|---|
| 處分對象 | 專任工程人員 | 營造業負責人(公司) | 受委託簽章技師 |
| 觸發行為 | 違反查核、到場、公會章程 | 明知工程人員違規未處理 | 未加入公會或未逐案報備登錄 |
| 處分種類 | 警告或二個月至二年停業 | 三個月至一年停業 | 警告或二個月至二年停業 |
| 跨法效果 | 停業期間不得依技師法、建築師法執業 | 公司停業 | 停業期間不得依技師法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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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予以該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或未加入公會,或受理委託簽章後未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予以該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或未加入公會,或受理委託簽章後未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者,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立法理由一、原第六十一條懲戒技師僅規定情節重大者,予以停止業務之處罰,懲戒之裁量範圍過狹且過於嚴苛,無法依違犯之實際情節及違法情事斟酌對公益影響程度,施以符合比例原則之裁量。 二、應依現行技師法第四十條有關技師懲戒之規定,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申誡、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業務之裁量處分。 三、增列第四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予以該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或未加入公會,或受理委託簽章後未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者,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立法理由技師受警告處分,累計三次即應停業,惟無年限規定,不甚合理,爰參照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增列「於五年內」等文字,以符合立法平等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原第六十一條懲戒技師僅規定情節重大者,予以停止業務之處罰,懲戒之裁量範圍過狹且過於嚴苛,無法依違犯之實際情節及違法情事斟酌對公益影響程度,施以符合比例原則之裁量。 二、應依現行技師法第四十條有關技師懲戒之規定,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申誡、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業務之裁量處分。 三、增列第四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技師受警告處分,累計三次即應停業,惟無年限規定,不甚合理,爰參照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增列「於五年內」等文字,以符合立法平等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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