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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61

快速跳轉
  1. 1.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2. 2.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予以該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3. 3.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或未加入公會,或受理委託簽章後未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者,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4. 4.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61 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違反到場、查核義務,可處警告或二個月至二年停業,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建築師法執業。

Q · 掛名當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出事真的只影響這張證照嗎?

不只。停業期間連你在外接的技師、建築師案子全部凍結

依營造業法第 61 條第一項,專任工程人員違反查核施工、現場勘驗到場說明等義務,主管機關得處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關鍵在於該項明文規定「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也就是說,被停的不只是這家公司的專任工程人員身分,而是停業期間執行任何技師簽證、建築師設計監造的權利一併被凍結,外面正在跑的案子同步停擺。

白話解讀

你以為「掛名」當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只是借張證照月領幾萬塊、出事頂多被營造廠扛,自己沒什麼風險?這條把這個算盤打碎了。專任工程人員一旦違反查核施工、現場勘驗到場說明等義務,主管機關可以給你二個月到二年的停業處分。真正的殺傷力在最後那句:停業期間「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意思是你在這家營造廠掛名出包,連帶你在外面接的技師簽證、建築師案子全部一起凍結。一張證照的違規,鎖死你整條專業生路。而且老闆也跑不掉:負責人明知工程人員違規卻不通知辭任、不解任、不讓他到場,整家公司被罰三個月到一年停業。掛名這件事,從來不是你一個人的事。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61 條為行政罰則性規範,針對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及營造業負責人,就違反查核、現場到場、登錄報備等法定義務之行為,設警告與二個月至二年停業兩級處分,並將停業效果延伸至技師法、建築師法之執業權利,同時就五年內累積三次警告設自動升級停業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把技師證掛在營造廠領錢,人沒去,真的會連我自己接的案子都被停嗎?

會。第61條第1項的停業處分明文規定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被停的不只是這家公司的專任工程人員身分,而是停業期間執行相關專業簽證、設計監造的權利一起被凍。

Q2我是老闆,工程人員自己違規關我什麼事?

第二項規定負責人明知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條第1項或第41條第1項,卻沒通知辭任、沒解任、沒讓他到場,被處分的是整家營造業三個月到一年停業。重點在明知,發現問題當天就發出正式書面處理通知並留存是關鍵。

Q3被警告而已不算什麼吧?

在這條裡警告有複利。第四項規定五年內受警告三次,直接升級成二個月以上停業,所以前兩次警告不是沒事,是系統在替你倒數。

Q4營造業法 61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專任工程人員、受委託簽章技師、負責人違反查核到場等義務的警告與停業處分,是營造業專業人員責任的核心罰則。

Q5什麼叫專任工程人員掛名借照?

出借技師證照供營造業登記設置,本人領乾薪卻不到場履職,一旦違規即依本條受罰。

Q6停業期間不得依技師法、建築師法執業是什麼意思?

停業效果跨法延伸,被凍的是停業期間執行任何技師簽證、建築師設計監造的權利,不是單一身分。

Q7五年三次警告升級停業是什麼規則?

第四項規定五年內受警告三次,直接自動升級為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警告會累積複利。

Q8收到營造業停業處分怎麼辦?

先確認屬警告或停業、停業起迄日,盤點手上技師建築師案件衝擊,鎖定被指違反條項後於 30 日內提訴願。

Q9負責人怎麼證明自己不是明知未處理?

發現違規當天發出正式書面辭任或處理通知並留存,蒐集 LINE、email、出勤紀錄等可舉證時間點。

Q10停業處分多久?怎麼算?

專任工程人員與簽章技師為二個月至二年;公司連帶停業為三個月至一年,由主管機關按情節輕重裁量。

Q11怎麼檢舉專任工程人員沒到場?

拍照保存施工日誌與通聯固定未到場事實,指出違反第34、35或41條哪一項,向工程所在地主管機關檢舉。

Q12第61條警告 vs 停業差在哪?

警告較輕但會累積,五年三次自動升級停業;停業直接剝奪執業權利並跨法凍結技師、建築師業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engineerprincipalcommissioned
處分對象專任工程人員營造業負責人(公司)受委託簽章技師
觸發行為違反查核、到場、公會章程明知工程人員違規未處理未加入公會或未逐案報備登錄
處分種類警告或二個月至二年停業三個月至一年停業警告或二個月至二年停業
跨法效果停業期間不得依技師法、建築師法執業公司停業停業期間不得依技師法執業

engineer

處分對象
專任工程人員
觸發行為
違反查核、到場、公會章程
處分種類
警告或二個月至二年停業
跨法效果
停業期間不得依技師法、建築師法執業

principal

處分對象
營造業負責人(公司)
觸發行為
明知工程人員違規未處理
處分種類
三個月至一年停業
跨法效果
公司停業

commissioned

處分對象
受委託簽章技師
觸發行為
未加入公會或未逐案報備登錄
處分種類
警告或二個月至二年停業
跨法效果
停業期間不得依技師法執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建設業法第28条(指示・営業停止処分)+第26条(主任技術者・監理技術者の設置義務)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상 영업정지 및 건설기술인 배치의무 위반에 대한 제재(구체 조문 미확정)
中國建筑法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的执业暂停制度(具体条文待核实)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予以該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或未加入公會,或受理委託簽章後未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0504 修正)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予以該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或未加入公會,或受理委託簽章後未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者,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立法理由一、原第六十一條懲戒技師僅規定情節重大者,予以停止業務之處罰,懲戒之裁量範圍過狹且過於嚴苛,無法依違犯之實際情節及違法情事斟酌對公益影響程度,施以符合比例原則之裁量。   二、應依現行技師法第四十條有關技師懲戒之規定,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申誡、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業務之裁量處分。   三、增列第四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1040123 修正)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予以該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或未加入公會,或受理委託簽章後未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者,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立法理由技師受警告處分,累計三次即應停業,惟無年限規定,不甚合理,爰參照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增列「於五年內」等文字,以符合立法平等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09201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0504 修正)

一、原第六十一條懲戒技師僅規定情節重大者,予以停止業務之處罰,懲戒之裁量範圍過狹且過於嚴苛,無法依違犯之實際情節及違法情事斟酌對公益影響程度,施以符合比例原則之裁量。   二、應依現行技師法第四十條有關技師懲戒之規定,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申誡、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業務之裁量處分。   三、增列第四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1040123 修正)

技師受警告處分,累計三次即應停業,惟無年限規定,不甚合理,爰參照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增列「於五年內」等文字,以符合立法平等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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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61 條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