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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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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
  2. 2.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3. 3.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62 條對工地主任採階梯懲處:警告累計三次升級停業,停業累計滿三年廢止執業證,廢證後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Q · 工地主任被警告幾次會出事?

三次警告升級停業,停業累計三年廢證

依營造業法第 62 條,工地主任違反駐場、勞安管理、到場說明等義務,先處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受警告處分達三次者直接升級停業;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工地主任執業證;廢證後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關鍵在於警告與停業都是「累計計算」,不是各次獨立。

白話解讀

工地主任這個位子,最容易被低估的是它的紀律帳本會一路累加,最後可能直接抹掉你的飯碗。你違反工地主任該駐場、該管理勞安、該到場說明的義務,第一次是警告或三個月到一年停業。但真正要命的是第二項的階梯:被警告三次,升級停業;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主管機關直接廢止你的工地主任執業證。第三項再補一刀:證被廢止後五年內,你不能重新申請。換句話說,工地主任不是「被罰一次算一次」,而是每一次違規都在同一本帳上記點,點數滿了,這個職業就跟你說再見五年。很多工地主任以為警告是橡皮擦,其實它是水泥,乾了就刮不掉。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62 條為工地主任之懲處規範,採階梯式遞進設計:違反駐場與管理義務先處警告或停業;警告累計三次升級停業;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廢止執業證;廢證起五年內禁止重新申請。其特徵在於警告次數與停業期間均採累計計算,構成從業資格終局淘汰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工地主任被警告會留紀錄嗎?幾次會出事?

會,而且這個紀錄會累加。營造業法第62條第2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就升級為三個月到一年停業;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廢止執業證。真正該盯的是五年內累積到第幾次,第二次警告就是黃線,每張新警告的代價是它會不會把你推過三次門檻。

Q2執業證被廢止,是不是隔年重考就好?

不行。第3項明文規定,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廢證不是暫停一下,而是五年內做不了這份工作。因為門檻是累計停業滿三年而非連續,過去每段停業都在帳上加總,接近三年時就該把每個爭點用盡。

Q3工地主任被警告三次會怎樣?

警告累計達三次直接升級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是工地主任懲處階梯的第一道暗門。

Q4營造業法第 62 條是什麼?

規範工地主任違反駐場與管理義務的階梯懲處:警告、停業、廢證、五年禁業四級遞進。

Q5工地主任執業證廢止是什麼意思?

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時,主管機關撤銷其擔任工地主任的資格證書,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Q6什麼情況工地主任會被處分?

違反第30條第2項、第31條第5項、第32條第1項第1至5款或第41條第1項的駐場與管理義務。

Q7工地主任受處分後怎麼救濟?

屬裁罰性行政處分,自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每撤一張警告即延後升級。

Q8怎麼判斷自己離廢證多近?

盤點五年內累計警告次數與累計停業時數,警告接近三次或停業接近三年即為高風險。

Q9怎麼證明自己有盡駐場義務?

保存駐場簽到、請假與代理安排紀錄、施工日誌,作為已盡管理義務的證據。

Q10工地主任被廢證後何時能再申請?

自廢止之日起算滿五年後,始得依資格規定重新申請工地主任執業證。

Q11工地主任懲處 vs 專任工程人員懲處差在哪?

工地主任依第62條、專任工程人員依第61條,義務內容與升級門檻各異,不可混用。

Q12警告三次 vs 停業累計三年哪個先觸發?

兩條路線並存,視個案累積而定;警告達三次升級停業,停業累計滿三年才廢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處分階段觸發條件後果升級門檻
警告違反駐場、勞安、到場說明等義務記點累計,無直接停業累計三次升級停業
停業情節較重或警告滿三次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業停業累計滿三年廢證
廢證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廢止工地主任執業證廢證起五年內禁止重新申請

觸發條件

警告
違反駐場、勞安、到場說明等義務
停業
情節較重或警告滿三次
廢證
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

後果

警告
記點累計,無直接停業
停業
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業
廢證
廢止工地主任執業證

升級門檻

警告
累計三次升級停業
停業
停業累計滿三年廢證
廢證
廢證起五年內禁止重新申請

立法沿革 2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

立法理由工地主任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工作,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配合勘驗、查驗或驗收規定之一時之處罰。

(1080531 修正)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   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如違反者,予以訂定罰則,以杜絕違法情事之發生,確保營造業工程施工品質與安全。   二、第二項酌予修正文字。

(0920113 制定)

工地主任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工作,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配合勘驗、查驗或驗收規定之一時之處罰。

(1080531 修正)

一、為配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如違反者,予以訂定罰則,以杜絕違法情事之發生,確保營造業工程施工品質與安全。   二、第二項酌予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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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62 條規定:「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