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62 條對工地主任採階梯懲處:警告累計三次升級停業,停業累計滿三年廢止執業證,廢證後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Q · 工地主任被警告幾次會出事?
三次警告升級停業,停業累計三年廢證
依營造業法第 62 條,工地主任違反駐場、勞安管理、到場說明等義務,先處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受警告處分達三次者直接升級停業;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工地主任執業證;廢證後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關鍵在於警告與停業都是「累計計算」,不是各次獨立。
工地主任這個位子,最容易被低估的是它的紀律帳本會一路累加,最後可能直接抹掉你的飯碗。你違反工地主任該駐場、該管理勞安、該到場說明的義務,第一次是警告或三個月到一年停業。但真正要命的是第二項的階梯:被警告三次,升級停業;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主管機關直接廢止你的工地主任執業證。第三項再補一刀:證被廢止後五年內,你不能重新申請。換句話說,工地主任不是「被罰一次算一次」,而是每一次違規都在同一本帳上記點,點數滿了,這個職業就跟你說再見五年。很多工地主任以為警告是橡皮擦,其實它是水泥,乾了就刮不掉。
營造業法第 62 條為工地主任之懲處規範,採階梯式遞進設計:違反駐場與管理義務先處警告或停業;警告累計三次升級停業;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廢止執業證;廢證起五年內禁止重新申請。其特徵在於警告次數與停業期間均採累計計算,構成從業資格終局淘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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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而且這個紀錄會累加。營造業法第62條第2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就升級為三個月到一年停業;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廢止執業證。真正該盯的是五年內累積到第幾次,第二次警告就是黃線,每張新警告的代價是它會不會把你推過三次門檻。
不行。第3項明文規定,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廢證不是暫停一下,而是五年內做不了這份工作。因為門檻是累計停業滿三年而非連續,過去每段停業都在帳上加總,接近三年時就該把每個爭點用盡。
警告累計達三次直接升級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是工地主任懲處階梯的第一道暗門。
規範工地主任違反駐場與管理義務的階梯懲處:警告、停業、廢證、五年禁業四級遞進。
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時,主管機關撤銷其擔任工地主任的資格證書,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違反第30條第2項、第31條第5項、第32條第1項第1至5款或第41條第1項的駐場與管理義務。
屬裁罰性行政處分,自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每撤一張警告即延後升級。
盤點五年內累計警告次數與累計停業時數,警告接近三次或停業接近三年即為高風險。
保存駐場簽到、請假與代理安排紀錄、施工日誌,作為已盡管理義務的證據。
自廢止之日起算滿五年後,始得依資格規定重新申請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主任依第62條、專任工程人員依第61條,義務內容與升級門檻各異,不可混用。
兩條路線並存,視個案累積而定;警告達三次升級停業,停業累計滿三年才廢證。
| 處分階段 | 觸發條件 | 後果 | 升級門檻 |
|---|---|---|---|
| 警告 | 違反駐場、勞安、到場說明等義務 | 記點累計,無直接停業 | 累計三次升級停業 |
| 停業 | 情節較重或警告滿三次 | 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業 | 停業累計滿三年廢證 |
| 廢證 | 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 | 廢止工地主任執業證 | 廢證起五年內禁止重新申請 |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
立法理由工地主任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工作,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配合勘驗、查驗或驗收規定之一時之處罰。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 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如違反者,予以訂定罰則,以杜絕違法情事之發生,確保營造業工程施工品質與安全。 二、第二項酌予修正文字。
工地主任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工作,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配合勘驗、查驗或驗收規定之一時之處罰。
一、為配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如違反者,予以訂定罰則,以杜絕違法情事之發生,確保營造業工程施工品質與安全。 二、第二項酌予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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