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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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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該土木包工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63 條規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違反第 36 條承攬限額者,主管機關按情節輕重處該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

Q · 土木包工業接了超出等級的工程會怎樣?

會被處 3 個月到 2 年停業,按情節輕重

依營造業法第 63 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違反第 36 條承攬造價及規模限額者,主管機關按情節輕重,對該土木包工業處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處分。重點是它罰的是「承攬資格逾越」,不是施工有沒有瑕疵——工程做得再好都不影響違規成立,真正的防線在簽約前核對自己的登記等級與造價上限。

白話解讀

土木包工業是營造業裡的小型業者,它的執照本身就帶著一條看不見的天花板:第36條限定它只能承攬一定造價金額、一定規模以下的工程。第63條就是踩破這層天花板的代價。如果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接了超出自己等級的工程,主管機關可以給整家三個月到二年的停業處分。很多小業者覺得『工程來了不接白不接』,把一個其實該由綜合或專業營造業才能做的大案吃下來,賺的是這一案,賠的可能是接下來兩年不能營業。對小業者來說,停業二年幾乎等於收攤。這條的本質不是罰你做錯工,是罰你『接了不該你接的案』。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63 條為土木包工業逾越承攬範圍的罰則性規範。當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違反第 36 條所定承攬造價及建築物規模限額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土木包工業課予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業處分,以維護營造業分級管理制度的實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木包工業到底能接多大的工程?接超過會怎樣?

土木包工業有承攬造價限額與建築物規模上限(第36條),超過就不是它能承攬的範圍。違反時依第63條,整家土木包工業會被處三個月到二年停業,按情節輕重定。這條罰的是『資格逾越』不是『施工瑕疵』,工程做得再好都救不了違規,真正的防線在簽約前核對造價和自己的等級。

Q2把一個大工程拆成好幾張小合約簽,是不是就不算超標?

風險很高。實務上主管機關會看工程的整體性,刻意把同一工程切割成數張合約來規避造價限額,可能被認定為同一承攬行為,違規照樣成立,而且這種明知故規避還可能讓情節往重的方向認定,停業時間更長。與其拿停業二年的風險去拆案,不如評估升級成專業或綜合營造業。

Q3收到第63條停業處分可以申訴嗎?

可以。不服處分者,自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爭點若在『是否屬同一工程切割』或『造價認定』,應蒐集分項合約、工程範圍、實際造價憑證據理力爭。

Q4土木包工業可以承攬多大的工程?

受營造業法第36條承攬造價限額與建築物規模上限雙重管控,是營造業分級中範圍最小的等級,逾越即屬違規。

Q5營造業法第63條是什麼?

土木包工業逾越承攬範圍(違反第36條)的罰則,主管機關按情節輕重處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

Q6什麼叫承攬資格逾越?

接下超出自己登記等級所能承攬的造價或規模的工程,與工程蓋得好不好無關,重點在資格而非品質。

Q7停業處分是什麼性質的處分?

屬裁罰性行政處分,在一定期間內禁止該營造業繼續營業,對小本經營業者衝擊極大。

Q8土木包工業接了超標案怎麼處理才不被停業?

事前防線最重要:簽約前核對工程造價與自己的承攬限額。一旦簽了超標案違規即成立,事後補救空間極小。

Q9收到第63條停業處分要怎麼申訴?

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並備齊分項合約與造價憑證。

Q10怎麼爭執停業期間太長(情節認定)?

蒐集工程範圍、實際造價、是否屬同一工程切割等證據,主張逾越幅度有限、無規避故意,爭取往三個月端認定。

Q11想合法承攬大案該怎麼做?

評估申請升級為專業或綜合營造業,從根本擴大承攬資格,而非拿停業風險去拆案規避。

Q12土木包工業 vs 專業/綜合營造業承攬範圍差在哪?

土木包工業限額最小,專業營造業限特定類別、綜合營造業可承攬大型綜合工程,等級越高承攬規模越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土木包工業專業營造業綜合營造業
登記等級最低階,承攬限額最小限特定專業類別工程可承攬綜合性大型工程
承攬範圍依據受第 36 條造價及規模限額依專業類別與資本額依資本額與評鑑等級放大
逾越承攬罰則第 63 條:3 個月–2 年停業其他罰則章規定其他罰則章規定

土木包工業

登記等級
最低階,承攬限額最小
承攬範圍依據
受第 36 條造價及規模限額
逾越承攬罰則
第 63 條:3 個月–2 年停業

專業營造業

登記等級
限特定專業類別工程
承攬範圍依據
依專業類別與資本額
逾越承攬罰則
其他罰則章規定

綜合營造業

登記等級
可承攬綜合性大型工程
承攬範圍依據
依資本額與評鑑等級放大
逾越承攬罰則
其他罰則章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建設業法第28条・第29条(営業停止・許可取消し処分)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영업정지 처분 관련 규정)
中國建筑法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降级、停业整顿)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該土木包工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處分。

立法理由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違反其執行業務規定之處罰。

(0920113 制定)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違反其執行業務規定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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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63 條規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該土木包工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