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公會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者,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64條規定,營造業公會違反第4條第2項或第46條,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受罰的是公會組織。
Q · 營造業公會違規,是罰公會還是罰會員?
罰公會組織本身,不是個別會員或營造廠
依營造業法第64條,營造業公會違反第4條第2項或第46條的法定義務時,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對公會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受罰主體是公會這個法人組織,不是個別會員營造廠;開罰機關是管人民團體的主管機關,而非管工程的營建主管機關。罰鍰實質動用公會的會費與資產,等於全體會員間接買單。
你可能沒想過,連『公會』這種看起來是業者自己的團體,違規也會被國家罰錢。營造業公會如果違反第4條第2項或第46條的規定,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注意一個關鍵:罰的不是某家營造廠,是『公會』這個組織本身;開罰的也不是營建主管機關,而是管人民團體的中央主管機關。這透露了一件事:營造業公會具有半強制性的角色,它在營造業管理裡承擔一定的公共任務,所以它不能只當收會費的同業俱樂部。它有該做的事沒做、該遵守的義務沒守,國家會直接拿罰鍰來要求它負責。對一般業者的意義是:你繳會費加入的公會,本身也是被法律盯著的對象。
營造業法第64條為針對營造業公會的行政罰規定,當公會違反第4條第2項或第46條所課予的法定義務時,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公會組織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據以確保公會履行其在營造業管理體系中的公共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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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的是公會這個組織。營造業法第64條規定營造業公會違反第4條第2項或第46條,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10萬到50萬罰鍰,受罰主體是公會法人,不是個別會員或某家營造廠。罰鍰實質上動用會費與公會資產,等於全體會員間接買單。
因為公會在法律上是人民團體,設立與運作受人民團體相關法規規範,所以對公會違反法定義務開罰的是管人民團體的內政部,而非管工程的營建主管機關。這說明公會帶有公共任務性質。
依營造業法第65條,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不服處分者,應自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先確認違反的是第4條第2項或第46條哪項義務,可補正者立即補正並提改善證明,不服則30日內提訴願。
針對營造業公會的行政罰,公會違反法定義務由內政部處10萬到50萬罰鍰。
依人民團體法規負責監督人民團體的機關,中央為內政部。
營造業須加入公會才能營業,使公會帶有公共管理功能而非純自願社團。
確認違反條項→可補正者補正→不服自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
來自會費與公會資產,等於全體會員間接負擔。
依第65條限期繳納,逾期移送強制執行。
交接時把第4條第2項、第46條義務列入交接清單並盤點履行狀況。
罰鍰級距同為10–50萬,但第64條受罰的是公會、由內政部罰;第55條受罰的是業者、由營建機關罰。
| 比較面向 | art_64 | art_55 | art_54 |
|---|---|---|---|
| 受罰主體 | 營造業公會(法人組織) | 營造業(業者) | 營造業(業者) |
| 開罰機關 | 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 | 營建主管機關 | 營建主管機關 |
| 罰鍰級距 | 10萬–50萬元 | 10萬–50萬元 | 100萬–500萬元並廢止許可 |
營造業公會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者,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營造業公會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一條規定時之處罰。
營造業公會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一條規定時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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