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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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 (二)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繳驗該事務所、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 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之工作或工程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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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5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在擔任該職位之前需要具備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負責人需要提供以下的證明文件:一是服務證明書,如果是在政府機關或公營機構工作,則需要提供機關出具的服務證明書,該證明書應詳細說明服務期間以及職系類別。如果是在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工作,則需要提供相應機構的登記證明文件的影本,以及該機構出具的載明任職工作性質的服務證明書。二是經歷證明書,該證明書應詳細記載實際擔任的工作或工程的名稱、地點、面積、形態以及所任工作的項目和起訖時間等信息。 透過查閱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資料,可以了解到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需要提供相關的服務證明書和經歷證明書來證明其具備三年以上的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這些證明文件可以是從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出具的服務證明書,或是從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出具的服務證明書。此外,經歷證明書還需要詳細記載實際擔任的工作或工程的相關信息。以此作為依據,可以確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是否符合法規中所要求的資格。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營造業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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