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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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