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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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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4條,綜合營造業被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每種等級對應的資本額有所不同。其中甲等綜合營造業的資本額需達到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參考資料: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4條 範例:例如,如果一家營造業公司的資本額只有一千萬元,則該公司的等級為乙等綜合營造業,不符合甲等綜合營造業所要求的資本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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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乙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