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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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土木包工業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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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土木包工業之資本額應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這意味著從事土木包工業的業者在開設公司時必須達到一定的資本額要求,以確保業者有足夠的財力來承攬相關工程。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建築品質和消費者權益,防止業者資金不足或經營不善帶來的風險和問題。具體的實施細則和相關資料可以從營造業法及其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中查詢得到。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營造業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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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