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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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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出資種類,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出資種類;其中現金、不動產、機具設備、貨幣債權、公積、股息與紅利、公司債轉換股份及認股權憑證轉換股份,合計應占資本額百分之九十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6-1條》是對營造業法第12條第1項所定出資種類的進一步解釋。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營造業中的出資種類應受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的規定所約束。其中包括現金、不動產、機具設備、貨幣債權、公積、股息與紅利、公司債轉換股份以及認股權憑證轉換股份。而這些出資種類的合計金額應佔營造業的總資本額的90%以上。 在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6-1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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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出資種類,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出資種類;其中現金、不動產、機具設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