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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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6-1條》是對營造業法第12條第1項所定出資種類的進一步解釋。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營造業中的出資種類應受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的規定所約束。其中包括現金、不動產、機具設備、貨幣債權、公積、股息與紅利、公司債轉換股份以及認股權憑證轉換股份。而這些出資種類的合計金額應佔營造業的總資本額的90%以上。 在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6-1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公司法法規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不動產名詞
- 債權名詞
- 營造業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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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