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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11 條
學校類建築物之行政辦公、教室等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下表之基準值。但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 │學校類建築物:│ 氣候分區 │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 │ │D 類第三組 │ │單位:千瓦.小時∕(平方公尺│ │D 類第四組 │ │.年) │ │F 類第二組 ├──────┼──────────────┤ │ │北部氣候區 │一百六十 │ │ ├──────┼──────────────┤ │ │中部氣候區 │二百 │ │ ├──────┼──────────────┤ │ │南部氣候區 │二百三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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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11條,學校類建築物的行政辦公室、教室等居室空間,其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遵守特定的基準值。根據給定的表格,對於位於北部、中部和南部氣候區的D類第三組和D類第四組學校類建築物,其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的基準值分別為160、200和230千瓦·小時/(平方公尺·年)。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的建築物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019年修訂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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