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1 條
建築物構造之靜載重,應予按實核計。建築物應用各種材料之單位體積重量,應不小於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材料,應按實計算重量。 ┌─────┬─────────┬─────┬────────┐│材料名稱 │重量 │材料名稱 │重量 ││ │(公斤/立方公尺)│ │(公斤/立方公尺││ │ │ │) │├─────┼─────────┼─────┼────────┤│普通黏土 │一六○○ │礦物溶滓 │一四○○ │├─────┼─────────┼─────┼────────┤│飽和濕土 │一八○○ │浮石 │九○○ │├─────┼─────────┼─────┼────────┤│乾沙 │一七○○ │砂石 │二○○○ │├─────┼─────────┼─────┼────────┤│飽和濕沙 │二○○○ │花崗石 │二五○○ │├─────┼─────────┼─────┼────────┤│乾碎石 │一七○○ │大理石 │二七○○ │├─────┼─────────┼─────┼────────┤│飽和濕碎石│二一○○ │磚 │一九○○ │├─────┼─────────┼─────┼────────┤│濕沙及碎石│二三○○ │泡沬混凝土│一○○○ │├─────┼─────────┼─────┼────────┤│飛灰火山灰│六五○ │鋼筋混凝土│二四○○ │├─────┼─────────┼─────┼────────┤│水泥混凝土│二三○○ │黃銅紫銅 │八六○○ │├─────┼─────────┼─────┼────────┤│煤屑混凝土│一四五○ │生鐵 │七二○○ │├─────┼─────────┼─────┼────────┤│石灰三合土│一七五○ │熟鐵 │七六五○ │├─────┼─────────┼─────┼────────┤│針葉樹木材│五○○ │鋼 │七八五○ │├─────┼─────────┼─────┼────────┤│闊葉樹木材│六五○ │鉛 │一一四○○ │├─────┼─────────┼─────┼────────┤│硬木 │八○○ │鋅 │八九○○ │├─────┼─────────┼─────┼────────┤│鋁 │二七○○ │ │ │├─────┼─────────┼─────┼────────┤│銅 │八九○○ │ │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1條,建築物的構造靜載重量應按實際核計,並且建築物應使用各種材料的單位體積重量,不得低於法規所列的值。表中列舉了各種材料的重量值,若不在表列之材料,則應按照實際計算重量。在表中,普通黏土的單位體積重量為1600 kg/m³,礦物溶渣為1400 kg/m³,飽和濕土為1800 kg/m³,浮石為900 kg/m³,乾沙為1700 kg/m³,砂石為2000 kg/m³,飽和濕沙為2000 kg/m³,花崗石為2500 kg/m³,乾碎石為1700 kg/m³,飽和濕碎石為2100 kg/m³,磚為1900 kg/m³,濕沙及碎石為2300 kg/m³,泡沫混凝土為1000 kg/m³,鋼筋混凝土為2400 kg/m³,水泥混凝土為2300 kg/m³,黃銅紫銅為8600 kg/m³,生鐵為7200 kg/m³,熟鐵為7650 kg/m³,針葉樹木材為500 kg/m³,闊葉樹木材為650 kg/m³,硬木為800 kg/m³,鋼為7850 kg/m³,鉛為114000 kg/m³,鋅為8900 kg/m³,鋁為2700 kg/m³,銅為8900 kg/m³。 這些數值是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11條所提供的資料,用於計算建築物結構中各種材料的重量。這些數值的確定是根據一些試驗和經驗總結得出的,可以作為建築設計和施工過程中的參考依據。具體的計算方式和相關細節可以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1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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